根据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规定》),要想建立一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至少满足下述几个方面条件:
(一)设立条件
(1)申请设立国际货代企业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二)营业条件
(1)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5条颁发的资格证书。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及包装设备等。
(4)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三)营业范围
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本细则第32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
(2)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3)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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