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发布时间:2013-9-14 21:32:17 阅读:

“货运代理”一词,国际上虽然没有公认的、统一的定义,但一些权威机构和工具书及一些“标准交易条件”中都有一定的解释。
    联合国亚太经合会对此的解释是:货运代理代表其客户取得运输,而本人并不起承运人的作用。货运代理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关税行代理人、清关代理人、关税经营人、海运与发运代理人等。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下的定义是: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存(也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
    国外工具书称“货运代理”是:其业务为接收货物,以仓储、包装、整车货装运、交货等方式,把不够整车的船货(小船货)集中成整车船货。由此从低运费中取利的货运代理人——公司或个人,其业务是为他人接收并海运商品(美国布蕃克法律词典)。
    对于“the freight forwarder”一词,目前国内的译法有“货运代理”、“货物运输行”、“货运代理人”、“货运传送人”等,译法不同,实际上是同一概念。
    从传统意义上讲,货运代理通常充当代理的角色。他们替发货人或货主安排货物的运输,付运费、保险费、包装费、海关税等,然后收取费用(通常是整个费用的一个百分比),所有的成本开支由(或将由)客户承担。但近几年来,货运代理有时已经充当了合同的当事人,并且以货运代理人的名义来安排属于发货人或委托人的货物运输。尤其当货运代理执行多式联运合同时,作为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条件”就不再适应了,它的契约义务受它所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条款的制约,此时货运代理已成为无船承运人,也将像承运人一样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所负责运输货物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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