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13-9-14 21:34:27 阅读:

    按一般法律概念去理解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较容易的,这一代理关系是由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人两方组成的,因为代理关系的成立必须由一方提出委托,经另一方接受后才算正式成立,这种关系一经确定,委托方与货运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则成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有关双方的责任、义务则应根据双方订立的代理协议或代理合同办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货运代理人作为委托方的代表对委托方负责,但货运代理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仅限于授权范围内。从目前国际货运代理人所承办业务的做法看,对委托方所委托的业务,有的是由货运代理人自己承办,也有的以中间人的身份为委托方与第三方促成交易,事实上,这种货运代理人业已成为经纪人。因为,通常对货运代理人产生的关系有以下三种。
    (1)委托方与货运代理人的关系。这种关系由委托协议或合同来确定。
    (2)委托方与第三方的关系。此种关系由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来确定。
    (3)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的关系。此种关系由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来确定。
    上述第3种关系,根据有关法律的习惯做法是,一旦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发生关系时,可以不向第三方说明其代表的身份,因此,从第三方的角度看,此时的货运代理人的性质和地位有以下三种。
    ①货运代理人不公开委托人,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此时货运代理人代表的是未公开的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只能向货运代理人起诉。如证据确凿,并能说明货运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也可选择向委托人起诉。
    ②货运代理人说明自己的身份是委托方的代表,而并不说明委托方是谁,在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上说明“仅作为代表”的字样。此时,货运代理人代表的是隐名的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只能向委托方起诉,对货运代理人来说,他不负个人责任,但如货运代理人不愿意公开委托人是谁,则第三方也可先向货运代理人起诉。
    ③货运代理人既公开他是代表委托人,又说明其委托人是谁,在订立的合同上加注“×××授权”,同时又加注“仅以代表身份”的字样。此时,有关责任纠纷处理可与上述第②种情况同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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